(2016)粤0883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梁木胜与许际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木胜,许际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23号原告梁木胜,男,汉族,住吴川市,身份证号码×××3654。被告许际东,男,汉族,住吴川市人民西路福泉,身份证号码×××0310原告梁木胜诉被告许际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梁木胜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梁木胜在收到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梁木胜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木胜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屠 丽审判员 杨雄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