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刑初5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96年7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陵县车辋镇黄山峪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车辋镇房村路段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乙撞倒,造成刘某乙死亡。被告人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2、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书证;5、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异议,未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车辋镇房村路段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乙撞倒,造成被害人刘某乙死亡。经兰陵县公安局(兰)公(刑)鉴(尸)字(2015)23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刘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临沂市公安局(临)公(刑)鉴(化)字(2015)3906号酒精检验鉴定报告检验,在韩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为66.8mg/100m1。该道路交通事故经兰陵县交警大队临公交苍认字(2015)第2015110308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1月4日2时,被告人韩某到兰陵县公安局车辋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韩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乙近亲属刘某甲、陈佩馨、唐丽丽、刘靖因被害人刘某乙死亡形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赡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4000元。刘某甲、陈佩馨、唐丽丽、刘靖对被告人韩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免予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证人庄某、邱某、刘某甲、邢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赔偿凭证、当事人血样登记、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且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兰陵县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评估书,要求对被告人韩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因被害人死亡形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考量案情,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等,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并到兰陵县车辋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陈国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永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