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龚燕与向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燕,向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龚燕,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向滨,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龚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向滨在邑州监狱(原川南监狱)应领取的除基本工资500元外的所有工资收入及福利(含各项津补贴、补发工资、绩效考核等),直至付清本案标的款28万及利息为止。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泽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