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彦诉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齐市营业部证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
案由
证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388号起诉人刘彦,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58********,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彦的起诉状,起诉人刘彦与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齐市营业部因证券纠纷请求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齐市营业部赔偿损失。经审查,起诉人刘彦向法院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齐市营业部只是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经办营业部门,乙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所在地是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本院认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齐市营业部只是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经办营业部门,乙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所在地是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双方对争议解决在合同中约定了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此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院告知起诉人刘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刘彦坚持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启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