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齐某与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王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王某,汶上县鑫工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汶上县鑫工机械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任商初字第27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汶上县鑫工机械厂在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汶上县鑫工机械厂在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