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5号原告吴某某,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蔡某某,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家人劝说为了家庭和睦,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少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