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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5号原告吴某某,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蔡某某,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家人劝说为了家庭和睦,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少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