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璐与郭坤玲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璐,郭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561号原告李璐。委托代理人吴楠楠,系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坤玲。本院受理原告李璐诉被告郭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名下的财产990,000元,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20460221000016000013)一份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李璐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坤玲名下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安 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