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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汇易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4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肇庆市汇易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第146号原告: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鹏、罗建彬,广东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汇易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伟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汇易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且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从而本案保全措施因原告撤诉而不再进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7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嘉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