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张建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忠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34号罪犯张建忠,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沙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建忠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9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6月3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建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建忠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