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李某甲,女,现年54岁,汉族,四川盐源县人。原告:李某乙,女,现年43岁,汉族,四川盐源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明煊,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XX银,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李某丙,男,现年49岁,汉族,四川盐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0元,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负担。审判员 买文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 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