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461号原告卢某,男,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被告李某,女,汉族,住所大荔县埝桥乡。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牛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