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许应庄与谭桂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应庄,谭桂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174号申请执行人许应庄。被执行人谭桂路。原告许应庄诉被告谭桂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响陈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谭桂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应庄支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谭桂路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许应庄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