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徐建军、戴昭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徐建军,戴昭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61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霞路68号。代表人:褚人大,行长。委托代理人:屠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盈盈,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建军,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戴昭锁,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告徐建军、戴昭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3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89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褚琦斐?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