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特4号申请人李XX申请人王XX申请人李XX、王XX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由审判员刘彦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明,2012年5月18日,王XX因买房资金周转困难向李XX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李XX多次向王XX索要借款,但王XX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脱不还。2016年1月25日,就该借款偿还问题,在横山县民调中心主持下,二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XX所借李XX100000元借款,从2016年1月18日起,由王XX按月偿还,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该笔借款本金100000元全部还清为止。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经审查,本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XX、王XX于2016年1月25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上述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彦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