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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某某与申请人王某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特9号申请人许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初中文化,甘肃省高台县人,无业,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中专文化,陕西省大荔县人,西部XX青海钻井公司职工,住敦煌市七里镇。申请人许某某与申请人王某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由代理审判员张帆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月11日,申请人王某甲与申请人许某某,经青海省冷湖矿区人民法院(2013)X民初字第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申请人双方离婚,并确定婚生女王某乙由申请人王某甲抚养。现申请人许某某申请变更婚生女王某乙的抚养权,王某甲与许某某之间发生纠纷。2016年2月1日,申请人王某甲与申请人许某某经高台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女王某某抚养权由申请人王某甲变更为申请人许某某;二、由申请人王某甲每月向申请人许某某婚生女王某某抚养费600元,于每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许某某,直至婚生女王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三、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律不得反悔;四、申请人王某甲积极协助申请人许某某办理婚生女王某乙户口问题,于2016年8月1日办理完毕;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六、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