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舒与刘振国离婚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舒,刘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杨舒(曾用名杨榕)。被执行人刘振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杨舒与刘振国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振国的银行存款370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