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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舒与刘振国离婚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舒,刘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杨舒(曾用名杨榕)。被执行人刘振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杨舒与刘振国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振国的银行存款370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