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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督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伟立、陆波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伟立,陆波,王玲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督字第571号申请人陈伟立。被申请人陆波。被申请人王玲莉。委托代理人方雳。本院受理申请人陆波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11日向陆波、王玲莉送达(2015)杭萧瓜督字第571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陆波、王玲莉归还陈伟立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申请费,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陆波、王玲莉已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陆波、王玲莉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且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有待庭审中进一步查明,应当依法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可以依法转入审理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