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长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应被害人张某的邀请到张某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景田新闻路华富大厦2806房的家中。2015年11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将张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一台苹果IPAD5、一个U盘(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040元)、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李某将盗窃的手机及平板电脑卖出,所得赃款用于挥霍。2015年11月30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景田五洲星苑星巴克咖啡厅门口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现场缴获被盗的U盘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材料、证据保全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涉案U盘(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晓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