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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裕丰装饰门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苏州裕丰装饰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1064号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路243号1-月座222。法定代表人袁开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裕丰装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东桥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夕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裕丰装饰门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695元,由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晶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露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