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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东兴高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软件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占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迎翠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20号。负责人龚小元,该分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兴高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北路66号亚华大厦502号。法定代表人王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软件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大科技园B座附楼。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占勇。上诉人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东兴高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软件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上诉人发出《上诉费催缴通知》,要求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76元,如逾期未交,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至今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