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永斌与刘红伟、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斌,刘红伟,刘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30号原告张永斌,农民。被告刘红伟,农民。被告刘忠,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永斌与被告刘红伟、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