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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永斌与刘红伟、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斌,刘红伟,刘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30号原告张永斌,农民。被告刘红伟,农民。被告刘忠,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永斌与被告刘红伟、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