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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付民、李俊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刘付民,李俊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字第13号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保欣,职务:代理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付民。被告:李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付民、李俊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