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付民、李俊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刘付民,李俊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字第13号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保欣,职务:代理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付民。被告:李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付民、李俊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