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保与刘家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刘家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878号原告:杨保,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刘家垭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4********。被告:刘家玲,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石钟镇胜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原告杨保诉被告刘家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家玲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保诉称,原、被告因打工相识恋爱,于2010年2月24日生育一女杨刘湘,于2011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3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一直杳无音信,被告没跟家里联系,对子女也不闻不问,未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杨刘湘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刘家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于2010年2月24日生育女儿杨刘湘,于2011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于2014年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与原告再无联系,经原告多方查找,被告杳无音讯。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女儿杨刘湘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母亲刘玉芬的调查笔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的,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儿,也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所述被告于2014年2月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而被告母亲则称被告于2014年6月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对被告下落不明的起始时间,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但尚不足以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导致离婚的程度。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业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妥善处理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维护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只要原告多方查找被告,在找到被告的情况下,双方能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多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互谅互让,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保与被告刘家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杨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丽群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人民陪审员 丁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易亚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