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85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教师。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