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思伟与王启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思伟,王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34号申请人:高思伟,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王启凤,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高思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梅珍所有的“皖78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思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二、查封梅珍所有的“皖78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梅珍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