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宋金花与王岩、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花,王岩,张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字第1号原告宋金花。被告王岩。被告张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花与被告王岩、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金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瑞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