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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宋金花与王岩、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花,王岩,张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字第1号原告宋金花。被告王岩。被告张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花与被告王岩、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金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瑞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