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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何甘甜与李美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甘甜,李美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735号原告:何甘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建平,系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泵。原告何甘甜诉被告李美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5月2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甘甜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美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美泵于2013年5月27日向原告何甘甜借款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载明:今借到何甘甜现金伍佰万元正(500万元)月利息(4%)期限。至今,经原告催讨,被告李美泵未履行支付本息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美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甘甜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661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1173元,由被告李美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游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