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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秦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29号。受理日期:2016年1月26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0日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闽CK98**小汽车在石狮市东雅酒店地下停车场内倒车时,因该酒店停车场保安陈涛怀疑其倒车时与他人停放的小汽车发生刮擦,被告人秦某某遂与陈涛产生争执,之后陈涛报警,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6.14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秦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秦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燕瑜录入员张家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