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陈礼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004号罪犯陈礼生,男,汉族,小学文化,1980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江宁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礼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二十三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439号、第36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礼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陈礼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礼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礼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礼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