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84辛增利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84号罪犯辛增利,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2012)嘉平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增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6日投入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以(2013)嘉善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增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并转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8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辛增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7.5次。建议本院对罪犯辛增利减刑八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辛增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7.5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辛增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多次盗窃,又未履行原判财产刑,依法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增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