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殿伦诉与邢军昌、刘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伦,邢军昌,刘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22号原告:张殿伦,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军昌,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树英,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张殿伦诉被告邢军昌、刘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