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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高峰与杜世杰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峰,杜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张高峰,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9日,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杜世杰,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5日,大专文化。张高峰申请执行杜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世杰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世杰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