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高峰与杜世杰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峰,杜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张高峰,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9日,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杜世杰,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5日,大专文化。张高峰申请执行杜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世杰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世杰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