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谈某与邱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邱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506号原告谈某,男,生于1955年5月22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邱某,女,30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原告谈某诉被告邱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