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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谈某与邱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邱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506号原告谈某,男,生于1955年5月22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邱某,女,30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原告谈某诉被告邱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