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执字第1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艾玲与郭刚、郭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艾玲,郭刚,郭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156-2号申请执行人李艾玲,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郭刚,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郭妤,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李艾玲与被执行人郭刚、郭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刚、郭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4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金堂执字第11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郭妤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向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上述车辆的车籍予以冻结。2015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荣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川Axx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201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裁定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委托四川旗标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参与报名导致上述标的物流拍。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李艾玲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201500元接受本次拍卖的财产,以物抵债,不足部分请求法院继续予以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郭妤名下川Axx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尚欠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行按揭尾款共计72855.67元,本院将上述情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李艾玲,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将被执行人郭妤尚欠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行按揭尾款共计72855.67元代为结清。上述事实,有本院拍卖裁定书、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行结清按揭款情况说明等在案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妤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价201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艾玲以物抵债。抵偿债务金额为128645元;川AX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一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艾玲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艾玲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登记管理等相关部门办理该车籍过户及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李艾玲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锡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