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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桂云与高占勇、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高占勇,李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71-2号原告刘桂英,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占勇,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秀云,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桂云与被告高占勇、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