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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赵喜岭与耿长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喜岭,耿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40号申请人赵喜岭,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担保人东宁鑫兴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申请人耿长新,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申请人赵喜岭以被申请人耿长新欠其借款75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耿长新在银行XX账户存款。担保人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耿长新在银行XX账户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