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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高斌与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斌,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721号原告:高斌,男,汉族。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大庄镇政府东1公里。原告高斌诉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斌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鲁QLXX**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LXX**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西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