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高斌与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斌,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721号原告:高斌,男,汉族。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大庄镇政府东1公里。原告高斌诉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斌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鲁QLXX**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LXX**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西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