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0105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昝乃旦与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乃旦,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01**民初58号原告昝乃旦,男,藏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委托代理人贠霞,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东街.被告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张如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昝乃旦诉被告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的住所地为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426号,不属于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交被告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被告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