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左豪生与汕头市集豪实业有限公司、李奇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左豪生;汕头市集豪实业有限公司;李奇武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左豪生,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被执行人:汕头市集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中寨九斗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传文。被执行人:李奇武,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124-164、166-182号怡发商业综合批发广场二层C209号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左豪生与汕头市集豪实业有限公司、李奇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汕头市集豪实业有限公司、李奇武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左豪生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李奇武的营业场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佐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万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