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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曹素芹与王小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素芹,王小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083号原告:曹素芹。委托代理人:周网龙,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辉,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小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不夜城9幢附6室。负责人:周兴中,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凤祥,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素芹与被告王小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54元,依法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晓晖审 判 员  钱忠兵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