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济南司普润化工新产品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司普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12号申请人济南司普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舒金·米哈依尔,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秋林,主任。经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受理申请人济南司普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济南司普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款924480元。担保人刘华、尹承华以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一印小区2号楼4-303的房产(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天字第0898**号)、尹承华以车号为鲁AAF8**奥迪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司普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华、尹承华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一印小区2号楼4-303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天字���0898**号)。二、查封尹承华名下的车号为鲁AAF8**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