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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邓志杰与冯海军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志杰,冯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8号申请人邓志杰,男,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人冯海军,男,汉族,东明县。201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邓志杰,以做生意没钱为由,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月息叁分,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申请人便再找不到被申请人,打电话也不接。申请人邓志杰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海军在***处工资每月2000元。并提供袁青霞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国用(97)字第00****号使用权作为担保。保全金额3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海军在***处工资每月2000元,期限为一年。查封袁青霞东国用(97)字第00****号使用权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