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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国龙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龙,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756号原告:韩国龙,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绵州西路7号绵荟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国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昆明路158号野马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张建新,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国龙与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均不服新劳人仲字[2015]684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因原告韩国龙的诉讼请求需与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国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国龙负担,退还原告韩国龙5元。审判员  孙津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桑 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