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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良,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81号,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潭中行初字第62号原告王清良,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委托代理人冯然,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8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红,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湘武,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彭吴清,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官孟龙,所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彭吴清,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良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清良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清良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谢 颖代理审判员 田 晴代理审判员 赵 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镌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