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特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邓法民特字第46号申请人:谢某。监护人:谢玉强,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谢某祖父。申请人谢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于冬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其系谢中良与于冬玲的儿子。其母于冬玲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父谢中良于2015年5月因车祸死亡。要求依法宣告于冬玲失踪。经审理查明:于冬玲,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其于2008年3月11日与邓州市汲滩镇杨普德营村村民谢玉强、时印花之子谢中良登记结婚。2009年2月25日于冬玲生育儿子谢某后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于冬玲丈夫谢中良于2015年5月21日因意外事故死亡。2015年9月24日,申请人谢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于冬玲失踪。本院于10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于冬玲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届满后,于冬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冬玲于2012年离家外出后,至今仍下落不明,时间已满二年,该事实已得到于冬玲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及其公公、邻居的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据此,于冬玲之子谢某申请宣告其母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冬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武圣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詹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