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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士龙与柯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龙,柯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陈士龙,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柯从军,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陈士龙与柯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柯从军的银行存款35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