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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陆清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陆清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住所:四会市城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友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章荣、罗凤英,该行职员。被告陆清华,男,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05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陆清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其他材料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其他材料为由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公告费520元,合共5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曹铭毅审 判 员  邵 平人民陪审员  陈绯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安琪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