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执字第630号-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吴佑琼申请执行蒋庆华、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佑琼,蒋庆华,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630号-2号申请执行人吴佑琼,女,生于1969年9月1日,汉族,住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号。被执行人蒋庆华,女,生于1977年10月1日,汉族,住邻水县鼎屏镇滨南路***号。被执行人谢涛,男,生于1976年12月10日,汉族,住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号。吴佑琼申请执行蒋庆华、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屋,且在银行抵押贷款27万元未还,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一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没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执行员  黄光明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