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田世伍与天津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世伍,天津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1528号原告田世伍。被告天津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世界里3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世伍与被告天津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世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世伍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