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胜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胜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8号罪犯曾胜兵,男性,1981年1月7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3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胜兵犯故意伤害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1996.5元(未赔偿)。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从2011年1月7日起至2029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曾胜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胜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胜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案后果严重,法院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1996.5元其分文未赔,且月消费过高,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胜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百度搜索“”